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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确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大国与被告张来友劳务合同纠纷案转普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国,张来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确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陈大国,男,汉族,1955年8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洪涛,竹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张来友,男,46岁,汉族,农民。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陈大国与被告张来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郭亚东人民陪审员  叶墨林人民陪审员  邓新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