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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冉凡东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凡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临罗刑初字第297号公诉机关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凡东(乳名东东),无业。2006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4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辩护人许春武,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罗检刑诉(2013)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凡东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珊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凡东及辩护人许春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2日,被告人冉凡东与陈某(已起诉)等人结伙,经预谋后,以吃饭为由将被害人王某带上一辆轿车后将其控制。期间冉凡东、陈某在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花埠圈等地对其多次进行殴打,并以介绍王某赌博赢了钱为由,强行取走王某银行卡中15800元和钱包内现金1000余元。赃款被分肥。公诉机关移交的证据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井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冉凡东及同案犯陈某的供述和辩解。认为被告人冉凡东采用暴力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凡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辩解,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为索要事先约定的所赢赌金,尽管使用暴力手段,也是为迫使被害人交出赌金,未对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损害,应以寻衅滋事罪处罚。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是从犯,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冉凡东及陈某(已另案处理)介绍,被害人王某与井某等人一起打牌赌博。次日,陈某得知王某赢钱后,伙同冉凡东等人以吃饭为由将王某带上冉凡东驾驶的轿车后将其控制。冉凡东、陈某等人在轿车上、花埠圈村等地对王某多次殴打,并强行劫取王某用其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的存款15800元及钱包内现金1000余元。此款被被告人冉凡东等人分肥。2013年4月27日,冉凡东被抓获归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冉凡东将该款16800元予以退赔。另查明,2006年7月7日,临沭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沭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冉凡东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06年4月28日起至2006年7月27日止)。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冉凡东的供述证实,我在前年夏天一个牌局上认识王某,手法很高。王对其说可以找人一起打牌,赢钱一起分。2012年10月份,我和陈某、王某在一起吃饭时谈起赢钱分的事,陈说一个驾校教练叫井某的经常赌博。几天后,陈约我和井、王吃饭,王表演赌博手法,井说王手法很高。我们共同约定由井约局,赢钱四人平分。次日晚,井联系陈说约好了,陈联系我,我联系王并把王的手机号给了井,然后井和王去赌博,我和陈在一宾馆等他俩赢钱回来分,后井、王关机。第二天中午,王某告诉我和陈某说他赢了2700元,井某给陈某打电话也是说就赢了2700多块钱。我和陈认为井、王欺骗我们,认为他们俩联手一晚能赢两三万元。晚上,我和陈饭后商量要找井、王问问到底赢了多少钱。我找了两个兄弟,想打井、王,叫他们把赢钱全拿出来。我驾驶一轿车拉着此三人,联系王某让其上车,又找到井某。我没有下车,陈某和两个兄弟下车与井某谈分赌资的事并打了井,井趁机跑掉。他们三个人上车带着王某到了美澳花园河西,把王带下车,陈对王用拳头打、膝盖顶,两个兄弟对王拳打脚踢,然后上车,陈向王要赌博赢来的钱,王害怕了就说赢了20000元,全给我们。到豪德建材城边信用社,我和一个兄弟陪王取了14000元,王身上还有1000多,我拿出2000元,总共有17000多,全交给陈,没再拉王,我们四人上车走了。陈在车上说钱大家一起分,我分4500元,浩浩分了2000元,家富分了4500元,剩下6000元都在陈那里。因为事先讲好赢钱四人平分,谁食言就要把钱全拿出来,所以,王说赢了20000,井、王二人想私吞,就不能分给他们。为了以后好共事,我给王出了2000元,凑够17000元,由车上四人分了。我在车上打王两巴掌,没有打井。(2)同案犯陈某的供述证实,我经冉凡东认识王某知道其赌博挺厉害,并将王某介绍给井某认识。后来井经我和冉将王约出打牌,井、王答应赢钱分给我和冉。次日,我和冉二人晚饭后,冉将王约至车上,随后拉了两个青年,我又以吃饭为由将井约至车上。我和冉问井、王赢钱数额,我和冉对井、王说赢二三千元的回答不相信,车行至花埠圈村时,冉与一青年殴打井,井逃脱。我与另一青年殴打王,随后,冉驾车行至一银行。冉安排一青年领王到自动取款机取钱,冉也过去,回来后,冉把钱给我,我点了点放在仪表盘处。王在一路口处下车。冉随后找一路边说一共是12000元,分给两青年5000元,分给我现金3700元,分完钱后,我下车走了。2、被害人王某于2012年11月6日报案,其陈述证实,我通过吃饭先后认识冉凡东、陈某,又认识了井某。2012年11月1日晚,我接冉电话说有打牌的地方并同意去玩。随后我和井等四人打牌,我赢钱2700元。次日上午,冉给我打电话说知道我赢钱了让我请客,我说有事没去。下午,冉伙同陈以吃饭为由将我骗至车上,陈坐在副驾驶座上,车走一会上来两个青年把我夹在中间。冉说我骗他,四人对我殴打,冉开着车时不时的回头用拳打我。随后井也被骗至车上,坐在后排中间,到花埠圈村停车,井被陈等人殴打时逃脱,四人后对我殴打,陈拿砖头打我,还拿出刀子要捅我被另外几人拦下,还说要拿枪打我。冉驾车去好几个地方,他们打我好几顿。在车里,一青年拽我耳朵要割了去,我感觉耳朵上有冰凉的东西。冉在路上威胁要砍我手。冉对陈说“大哥你缺钱弟兄们给你凑”,我怕他们再打我就对陈说“你要多少钱,我给你。”陈说不要我的钱。行至一临商银行时,冉安排一青年与我下车去取钱。那个青年看着我拿钱包里的银行卡放到自动取款机里一张张的试,试到农行卡里有16000余元。青年看着我取了16000元。这时冉下车催促,并翻出钱包1000余元和取出的16000元让我拿着上车。路上冉说给陈凑钱,陈说要四五万元,我见状没办法就把钱给了陈,并说“就这些钱了,要不我就得借钱了”。冉说给我垫20000元了,问我还能再弄点钱吧,我说没有。拉到一个地方,他们又对我揍了一顿,车走到兰山一路口叫我下车,四人驾车离开。我的嘴唇被打破了,头有点疼,我认为,冉、陈对我殴打就是问我要钱的。3、证人井某的证言证实,我经陈某、冉凡东认识王某,得知王某喜欢打牌。2012年11月1日,我向陈要了王的号码约王与几个教练在饭后打牌,王赢了2000余元。次日晚,我通过电话告知陈关于王赢钱之事。随后,陈将其骗至车上,听冉问陈这事还办不办,陈说办。车行至花埠圈村,冉等人下车对我殴打,我逃脱现场并报案。我没有再接陈多次打来的电话。晚上12时,王电话告知我,在我走后陈等四人对其殴打,并从他身上和银行卡里抢了17000余元。4、辨认笔录,证实陈某辨认出5号照片系被告人冉凡东。5、书证。(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冉凡东的户籍基本情况。(2)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一张证实,持卡人为王某的借记卡在2012年11月2日21时许被取款6次,共计15800元。(3)抓获经过一份,证实冉凡东被抓获归案。(4)临沭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7日作出(2006)沭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冉凡东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06年4月28日起至2006年7月27日止)。(5)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临刑二终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陈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2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6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6)收据一张,证实被告人冉凡东经其亲属退还赃款16800元。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冉凡东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冉凡东伙同陈某等人积极预谋,采用暴力,共同实施了抢劫行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其行为不符合从犯的认定标准。辩护人辩护称冉凡东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系从犯的辩护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冉凡东归案后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赔,确有悔罪表现,因有犯罪前科,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冉凡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庆峰人民陪审员  刘艳峰人民陪审员  孙志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吕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