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源法执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元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源法执字第899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路*号。被执行人张元忠,男,194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元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元忠已履行完(2013)源商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法执字第899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永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