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邵东民初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黄江忠与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江忠,李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邵东民初字第1764号原告黄江忠,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飞鹏,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龙,男。原告黄江忠与被告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代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宁顺桂、人民陪审员石崇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唐飞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龙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江忠诉称,2008年8月8日,被告李龙向原告借人民币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借款后不履行还款义务,现请求判令被告李龙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和户籍资料,拟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借据,拟证明被告于2008年8月8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未到庭应诉,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审查,确认其证明力。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情事实:2008年8月8日,被告李龙向原告借人民币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借款后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后不偿还所欠债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龙偿还原告黄江忠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诉讼费1050元,由被告李龙承担。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陈代宏审 判 员 宁顺桂人民陪审员 石 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胡传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