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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行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军、马俊海、孙桂芝、张振安、周明刚、马力不服被告舒兰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通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军,马俊海,孙桂芝,张振安,周明刚,马力,舒兰市发展和改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吉中行初字第101号原告张国军,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马俊海,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孙桂芝,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张振安,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周明刚,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马力,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舒兰市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舒兰市政府综合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曹文军,局长。原告张国军、马俊海、孙桂芝、张振安、周明刚、马力不服被告舒兰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通知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交由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李 寅审判员 于晓峰审判员 王 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隋雨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