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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邗民初字第3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与扬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线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扬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邗民初字第3116号原告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线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春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华,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国美,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成国华。原告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线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线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4元,依法减半收取457元,由原告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线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承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叶城斌二0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卞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