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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8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柳敏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敏,佛山市禅城区佳焯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012号申请执行人柳敏,男,汉族,1977年8月1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深圳市福田区杰科盛电子商行业主。委托代理人张兴彬,金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佳焯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招群开,总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连带赔偿违约金5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上述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佳焯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金50万元、逾期利息及本案有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长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格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