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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子民一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田玉来与高占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田玉来;高占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子民一初字第1658号原告田玉来,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委托代理人张艳霞,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占忠,男,195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玉来与被告高占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玉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田玉来负担。审 判 长  石永合审 判 员  张士远人民陪审员  刘宏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由晨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