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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特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沙兴云要求宣告王季雄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沙兴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牛民特字第14号申请人沙兴云。申请人沙兴云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季雄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申请称,申请人沙兴云与被申请人王季雄系夫妻关系,因王季雄于1996年4月21日无故离家出走,经申请人沙兴云申请,本院于1998年8月13日判决宣告王季雄为失踪人后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法院依法宣告王季雄死亡。经查,被申请人王季雄,男,汉族,1953年10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5*************1,住成都市马鞍东路*号*幢*号,与申请人沙兴云夫妻关系。被申请人王季雄于1996年4月21日无故离家出走,经申请人沙兴云申请,本院于1998年8月13日判决宣告��季雄为失踪人后至今没有任何下落,成都市金牛区驷马桥街道马鞍东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及金牛区分安分局驷马桥派出所对上述情况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8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季雄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季雄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季雄已离家出走多年至今杳无音讯,且在本院发出的寻人公告期间内仍下落不明,其被宣告死亡的事实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王季雄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何奇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