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户民初字第027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西安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红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红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户民初字第02759号原告西安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险峰,该公司经理。被告赵红燕,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红燕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中,原告西安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维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锦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