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孟芹与路亚州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孟芹,路亚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张孟芹,女,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扶沟县古城乡枣林行政村。被告路亚州,男,汉族,1989年11月5日生,住扶沟县柴岗乡汲下行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孟芹诉被告路亚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孟芹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口头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孟芹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孟芹撤回对被告路亚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孟芹承担。审判员 张世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