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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中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与被执行人陕西省汉中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陕西省汉中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汉中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法定代表人薛雷,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陕西省汉中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培锋,系该公司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汉中市市公证处作出的(2013)汉证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要求陕西省汉中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89万元及利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省汉中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系保体所有制农资经营企业,由于市场原因,已停业多年,该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陕西省汉中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潘 伟审判员  师宝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