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地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雷荷娟等12人和深圳市福安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荷娟等,深圳市福安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地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雷荷娟等12人。被执行人深圳市福安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深圳市福安泰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安泰实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12名申请执行人工资等共计人民币1716229.8元。但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福安泰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716229.8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审判长 万丽华审判员 李旭春审判员 黎 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萧活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