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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地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雷荷娟等12人和深圳市福安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荷娟等,深圳市福安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地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雷荷娟等12人。被执行人深圳市福安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深圳市福安泰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安泰实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12名申请执行人工资等共计人民币1716229.8元。但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福安泰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716229.8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审判长  万丽华审判员  李旭春审判员  黎 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萧活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