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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刑初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屠治成等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治成,屠治保,赵家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霍刑初字第00448号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屠治成,男,2002年因犯抢夺罪被无锡市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阜阳市公安局劳动教养所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7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被告人屠治保,男,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两年零六个月,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7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被告人赵家泉,男,2009年6月18日因盗窃被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2013年7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3)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屠治成、屠治保、赵家泉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某安(陈某贵丈夫)、周某义,被告人屠某成、屠某保、赵某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7月4日0时许,被告人屠治成、屠治保、赵家泉与王某成(在逃)四人驾驶两辆摩托车窜至霍邱县高塘镇街道周某义家中,将周某义卧室内保险柜盗走。后四人驾车将保险柜拉至G105国道南照淮河公路大桥下,将保险柜撬开,盗取现金约11万元、白金项链一条、黄金佛一个、黄金铃铛一个、黄金吊坠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条及珍珠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4682元)。四人将现金平分,黄金饰品等物分给屠治成。2、2013年4月27日1时许,赵家泉驾驶皖AXH2**轿车与屠治成等人窜至霍邱县城关镇轧钢厂宿舍楼附近陈某贵家,盗走现金1100元现金、软中华烟1条、软苏烟1条、软黄山烟1条、红皖烟1条、金皖烟6条、玉溪烟3条、黄鹤楼烟1条、紫南京2条、红南京烟1条、黄山烟3条、苏烟1条、黄鹤楼烟1条,普皖香烟12条,迎客松香烟1条、迎客松烟2条、红塔山烟3条。经霍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6660元。三人将盗窃得来的财物平分。3、2013年4月的一天夜里,赵家泉驾驶自己的轿车带着屠治成等人到霍邱县城关镇三里村胜龙商贸超市,准备盗窃时发现超市工作人员起来,遂即逃离现场。综上,被告人屠治成、赵家泉所得赃款分别为3万余元,屠治保所得赃款27500元。所盗的金首饰等物品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屠治成,2002年因犯抢夺罪被无锡市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8年7月17日刑满;2009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阜阳市公安局劳动教养所劳动教养一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被告人屠治保,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两年零六个月,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11月2日刑满。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被告人赵家泉,2009年6月18日因盗窃被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系有盗窃劣迹。案发后,被告人赵家泉亲属主动将赵家泉所得的赃款全部退赔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周学义、李全安(陈灿贵丈夫)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霍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图、照片,屠治成、赵家泉指认现场照片,赵家泉、屠治成、屠治保辨认同案犯笔录、作案车辆卡口照片,安徽省金银饰品宝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意见、霍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屠治成、屠治保、赵家泉户籍信息,抓获赵家泉的经过、赵家泉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屠治保被无锡市劳动教养决定书、屠治保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刑事判决书、屠治成犯抢夺罪被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判决书、屠治成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判决书、屠治成因盗窃被阜阳市公安局劳动教养决定书、赵家泉父亲退款及周学义对赵家泉谅解条据、李全安收条及对赵家泉的谅解书、霍邱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光盘及其截图,证人刘传丽、陈思群、赵成苍证言,被害人陈灿贵、周学义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屠治成、屠治保、赵家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三被告人均积极参与,不分主从。应按其参予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屠治成、屠治保系累犯,且有前科劣迹,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家泉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屠治成、屠治保的违法所得赃款应予追缴。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指控屠治保参与盗窃霍邱城关两家超市的证据不足。鉴于被告人赵家泉能主动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屠治成、屠治保、赵家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部分赃物被公安机关追缴返还被害人,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屠治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屠治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20年6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赵家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17年3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屠治成违法所得3万元予以追缴,被告人屠治保违法所得275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梅玉琴审 判 员  刘功群人民陪审员  冯纪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