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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赵光明与贺袁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光明,贺袁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872号申请执行人赵光明。被执行人贺袁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光明与被执行人贺袁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613号民事调解书:被告贺喜袁琛给付原告赵光明损坏车辆赔偿款16500元。(限2013年4月23日前履行完毕)。案件诉讼费932元,由原、被告各承担466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贺袁琛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赵光明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贺袁琛已按调解书的内容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6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154.49元免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志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道岩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