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法行非审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梁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钟海龙、罗南燕计划生育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梁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钟海龙,罗南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梁法行非审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梁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梁山街道双桂路329号。机构代码:74533597-2。法定代表��杨荣忠,主任。被执行人钟海龙,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被执行人罗南燕,女,汉族,贵州省锦屏县人。申请执行人梁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梁平计生征字(2012)第28116201302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梁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2月10日对被申请人钟海龙、罗南燕作出梁平计生征字(2012)第28116201302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征收二被申请人社会抚养费56000元。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于2013年6月15日送达被申请人钟海龙、罗南燕。被申请人钟海龙、罗南燕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梁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梁平计生征字(2012)第28116201302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权限和滥用职权,应当依法裁定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梁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梁平计生征字(2012)第28116201302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即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钟海龙、罗南燕尚未缴纳的社会抚养费5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丽芹代理审判员 梅筱君人民陪审员 周继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詹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