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4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无为天成纺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布正丝纺织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无为天成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布正丝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473-1号原告:安徽省无为天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李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布正丝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欧阳宇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无为天成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布正丝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无为天成纺织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布正丝纺织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35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无为天成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布正丝纺织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35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二、以上财产保全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刚审 判 员 裴 群代理审判员 蔡 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丁大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个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