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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2312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22日以和被告协商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杨万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晓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