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1418-1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方楚平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方楚平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1418-143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张凡,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楚平,男,汉族,1967年5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系个体工商户珠海市香洲星光城卡拉OK城的经营者,经营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前山路32号第二层A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方楚平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十五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3年12月6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每案案件受理费50元,十五案共计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陈 发代理审判员  唐龙影人民陪审员  贾福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阙思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