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艾凤诉武汉烁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烁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浦劲松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艾凤,武汉烁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烁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浦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249号申请人:艾凤。被申请人:武汉烁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北烁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浦劲松。担保人:武汉顺昌投资有限公司。担保人:周顺华。申请人艾凤因与被申请人武汉烁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烁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浦劲松借款合同纠纷,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烁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烁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浦劲松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90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武汉顺昌投资有限公司、周顺华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艾凤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烁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烁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浦劲松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900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武汉顺昌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XX的XX牌小型轿车。三、查封担保人周顺华所有的车牌号为XX的XX牌小型轿车。四、查封担保人周顺华位于湖北省武汉市XX区建筑面积444.26平方米的房产。申请人艾凤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曹 琳审判员 赵全喜审判员 殷宪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常嘉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