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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5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何四清与陈迪伟、叶星元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四清,陈迪伟,叶星元,檀林镇卫生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543号原告何四清。被告陈迪伟。被告叶星元。被告檀林镇卫生院。本院在审理何四清与陈迪伟、叶星元、檀林镇卫生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四清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迪伟、叶星元、檀林镇卫生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四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何四清负担。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