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87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庄志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志云,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736号申请执行人庄志云,男,汉族,1979年5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高明,男,汉族,1966年9月28号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8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9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庄志云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高明偿还欠款30万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高明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焕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蔡静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