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沙民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荆门市田旺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与王占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沙民初字第00122号原告荆门市田旺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萍,新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占党,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荆门市田旺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占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门市田旺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田旺生物肥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门市田旺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为300元,由原告荆门市田旺生物肥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杜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