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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恢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金晶与于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晶,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恢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金晶,女,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于勇(曾用名于泳),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金晶与被执行人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7)昌民二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金晶于2008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65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该案于2008年4月28日中止,2009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现由执行员刘力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交纳了执行费用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07)昌民二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隋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