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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85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吴XX诉被告何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何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8554号原告:吴XX,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28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何X,女,汉族,生于1976年7月17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吴XX诉被告何X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吴XX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XX撤诉。本案减半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XX承担。审判员  杨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加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