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85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吴XX诉被告何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何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8554号原告:吴XX,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28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何X,女,汉族,生于1976年7月17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吴XX诉被告何X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吴XX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XX撤诉。本案减半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XX承担。审判员 杨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加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