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开执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孙权、张金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权,张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开执字第120-1号申请执行人孙权,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张家口市康保县。被执行人张金春,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张家口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定调查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张开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桂宏代理审判员 张雁东代理审判员 肖丽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郭泽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