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执字第17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李大伟与郭银磊、朱洪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伟,郭银磊,朱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1765-1号申请执行人李大伟,居民。被执行人郭银磊,居民。被执行人朱洪伟,居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20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人主动履行义务,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郭银磊在聊城市中华苑16号楼5单元6楼西户房产以偿还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耿 利审判员 刘龙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本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