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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民三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金兴、李伟彬等与梁达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兴,李伟彬,梁达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核稿人拟或稿拟单稿位人毛振良2013年12月09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民三初字第227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博法民三初字第227号原告:黄金兴,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原告:李伟彬,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委托代理人:苏聪,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被告:梁达涛,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州市大亚湾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演大-路石湖苑*栋。负责人:陈飞龙原告黄金兴、李伟彬诉梁达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伟彬及其委托代理人苏聪,被告梁达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金兴、李伟彬诉称,2013年6月16日18时00分,被告梁达涛驾驶粤L×××××小型轿车在博罗县罗阳镇四角楼润佳乐商场门口路段逆行超车掉头时与李伟彬驾驶的粤L×××××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粤L×××××小型轿车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由被告梁达涛全部责任。因原告受损车辆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车辆损失费用共计为37386元;2本案起诉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发生事故的事实及责任承担。原告身份证和户口簿、粤L×××××小型轿车行驶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被告梁达涛驾驶证、粤L×××××小型轿车行驶证,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粤L×××××小型轿车《保险单》,证明该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笫三者商业责任险”。鉴定委书、鉴定结论书、发票,证明原告车辆实际损失。被告梁达涛辩称:我驾驶粤L×××××小型轿车与原告驾驶粤L×××××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是事实,我同意赔偿原告损失。粤L×××××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投保,该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支付。但原告请求赔偿数额过高。被告梁达涛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书面答辩称,粤L×××××小型轿车在我公司购买保险,原告提供的博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对我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应经三方协商或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做出的定损才合法有效。因此,原告以物价部门的定损结论为赔偿依据,缺乏理论依据。原告实际损失为21270元;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有:机动车辆估损单,证明原告车辆实标损失。经开庭质证,被告梁达涛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无异议;对证据5认为价格偏高。原告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机动车辆估损单”合法性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黄金兴是粤L×××××小型轿车所有人。2013年6月16日18时00分,被告梁达涛驾驶粤L×××××小型轿车在博罗县罗阳镇四角楼润佳乐商场门口路段逆行超车掉头时与李伟彬驾驶的粤L×××××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粤L×××××小型轿车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由被告梁达涛全部责任。因原告受损车辆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6月24日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博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粤L×××××小型轿车损失进行评估。博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鉴定结论:粤L×××××小型轿车损失为35586元。另查明,被告梁达涛是粤L×××××小型轿车的所有人。该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500000元)”,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期内。本院认为,原告黄金兴是粤L×××××小型轿车所有人,该车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坏。事故发生后,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2013)00028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博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鉴定结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黄金兴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35586元、支付评估费1800元,合共37386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伟彬发生事故时为粤L×××××小型轿车驾驶员,与本案赔偿无关。博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是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其受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委托,对粤L×××××小型轿车损失作出的评估结论,程序合法,被告以鉴定价格偏高为由,自已定损为2127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粤L×××××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500000元)”,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期内,故原告损失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范围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500000元)”范围内赔偿35386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根据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范围内赔偿原告黄金兴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黄金兴35386元,合共3738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毛振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张美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