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连民终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穆传英与陈兆平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兆平,穆传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连民终字第1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兆平,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穆传英,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涛。上诉人陈兆平与被上诉人穆传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2013)赣城民初字第0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7日下午,穆传英与陈兆平家属徐进侠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撕打。当晚陈兆平回家知道此事后,赶到穆传英家门外,要求穆传英开门,穆传英开门后,陈兆平将穆传英左眼打伤。穆传英随后被送往赣榆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陈兆平陪同一起前往。穆传英住院治疗2天,花去医疗费用共计3233.13元。穆传英的伤情经赣榆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为轻微伤,建议休息治疗贰周。因赔偿问题穆传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陈兆平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共计4063.13元。陈兆平在赣榆县公安局城头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称:“2012年12月17日晚上5点半左右,我干完活回家,发现家属徐进侠脸破了,我就询问是怎么回事,后得知是被赵世华家属(穆传英)打破的。我听后很生气就去赵世华家想找穆传英理论。到了赵世华家后发现大门是关着的,我就用手拍门并吆喝赵世华开门,后来赵世华过来开门,门开之后,穆传英站在赵世华身后,手里拿一把锨冲我就砍过来,当时我先后退已经来不及了,我就往前迎着,当时想夺铁锨,结果手推她的眼部,接着穆传英就慢慢躺在地上,然后还有呕吐动作,我当时也怕她出事,还过去摸摸她的脉搏看看。”穆传英在赣榆县公安局城头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称:“2012年12月17日晚上18时30分许,我当时在看电视,后来听见外面有人砸门,我过去开门,听外面是陈兆平一家三口砸门的,陈兆平在外面吆喝叫我开门,我害怕就叫赵世华报警,后来我把门放开了一个缝,陈兆平把门推开上来朝我左眼就捣了一拳,一下把我打倒躺在地上晕过去了,后来陈兆平还试试我脉搏害怕我有事。”庭审中穆传英丈夫赵世华及陈兆平妻子徐进侠均到庭,并对事情经过作了陈述,二人均表示未亲眼目睹原陈兆平打仗的过程,赶到现场时均看到穆传英躺在地上。徐进侠另陈述称赶到穆传英家时看到地上有铁锨,但事发后其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未提到穆传英躺在地上时旁边有铁锨。穆传英系农村居民,因受伤遭受的损失为:医疗费3233.13元、误工费468元(12202元÷365日×14日)、住院伙食补助费23.7元(8655元÷365日×2日×50%)元,共计3724.8元。以上事实有赣榆县公安局城头派出所询问笔录、法医鉴定书、病例、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赵世华和徐进侠的陈述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为证。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穆传英与陈兆平的妻子徐进侠发生口角进而撕打,陈兆平在得知情况后,赶到穆传英家中与穆传英再起冲突,将穆传英左眼致伤。陈兆平在公安机关调查时虽认可用手撞到穆传英眼睛,但辩解是因为穆传英持铁锨冲他砍过来,他欲夺铁锨,结果手撞到穆传英的眼部,但对该情节穆传英不予以认可,也无其他证据证明,故对该情节依法不能确认。穆传英所受伤害与陈兆平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陈兆平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陈兆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穆传英损失3724.8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陈兆平负担。上诉人陈兆平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两审诉讼费用。所提出的主要理由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矛盾系被上诉人引起,且上诉人是在防卫过程中碰到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穆传英答辩称:上诉人上诉事实与理由无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原审判决列举的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关于上诉人陈兆平提出的“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矛盾系被上诉人引起,且上诉人是在防卫过程中碰到被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经查,双方系同村居民,本应和睦相处,但因琐事产生矛盾,进而引发纠纷,对此双方都负有一定的责任。然上诉人陈兆平本人证言亦证明,其当晚至被上诉人家,并用手推被上诉人眼部,致被上诉人倒地、呕吐,其虽辩称系被上诉人先欲以铁锨对其进行伤害,但该辩解理由得不到被上诉人的认可,且无其他证据证明,故上诉人应对被上诉人所受伤害承担全部责任,其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上诉人陈兆平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童 衡审 判 员 赵 玫代理审判员 刘 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海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