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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民三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段洪霞与孙平、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洪霞,孙平,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奎民三初字第320号原告段洪霞。被告孙平。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驻潍坊市潍城区福寿西街19号。负责人崔晓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景新,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段洪霞与被告孙平、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洪霞、被告孙平、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景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洪霞诉称,2013年10月4日,被告孙平驾驶鲁G×××××号车辆由东风街右转弯进入汇泉酒店,在入口处倒车时与原告段洪霞驾驶的鲁G×××××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车辆受损,被告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损、评估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并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损失数额变更为3120元,其余诉讼请求放弃。被告孙平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要求依法处理。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分项限额2000元内进行赔偿,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等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4日12时50分许,被告孙平驾驶鲁G×××××号轿车行驶至奎文区东风东街右转弯进入汇泉酒店,在入口处倒车时,遇原告段洪霞驾驶鲁G×××××号轿车从汇泉酒店驶出,两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奎文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孙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段洪霞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主张车损2700元、评估费300元、停车费60元、邮寄费60元,提供价格评估结论书一份、评估费发票一份、停车费发票二份、邮寄费单据三份,两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被告孙平认为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其应当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不予认可。另查明,被告孙平为其所有的鲁G×××××号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价格评估结论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票,被告提供的交强险保单等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为证,已经当事人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段洪霞与被告孙平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进行现场勘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进行了事故成因分析,确定被告孙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段洪霞不承担事故责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因被告孙平违反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使原告车辆受损,故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被告孙平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主张的车损2700元、评估费300元、停车费60元、邮寄费6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以上合理损失共计31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强制实行的法定险种。被告孙平驾驶的鲁G×××××号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就是为确保因被保险车辆的致害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受害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赔偿,即为被保险人和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的利益而制定的保险,因此,应由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车损2000元承担限额赔偿责任,原告其余损失1120元,应当由被告孙平予以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段洪霞财产损失2000元;二、被告孙平赔偿原告段洪霞车损、评估费等共计112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均由被告孙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王世燕人民陪审员  刘冬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檀国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