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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民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王洪兵与缪国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兵,缪国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563号原告王洪兵。被告缪国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兵诉被告缪国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兵于2013年12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兵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16元,共计人民币141元,由原告王洪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若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蒋敏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