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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执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凤玲与贾存良、郑长博、张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玲,贾存良,郑长博,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云执字第1724号申请执行人王凤玲。被执行人贾存良。被执行人郑长博。被执行人张峰。王凤玲与贾存良、郑长博、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九民一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一下执行措施: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经查询,均无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08)九民一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祝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