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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执字第01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姚明、潘爱云、芜湖腾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姚明,潘爱云,芜湖腾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15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山路。负责人:曹运文,行长。被执行人姚明,男,1973年7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潘爱云,女,1974年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腾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晋入年。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执行人姚明、潘爱云、芜湖腾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镜民二初字第007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姚明、潘爱云、芜湖腾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姚明、潘爱云在鸠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人民币2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雪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