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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乳滨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许俊宝与山东鑫炬建工有限公司、徐廷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乳滨民初字第430号原告许俊宝。委托代理人高梅基,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山东鑫炬建工有限公司。被告徐廷华。被告迟广焕。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俊宝与被告山东鑫炬建工有限公司、徐廷华、迟广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亦未反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俊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长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