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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南法镇执加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惠茹与陈财东其他执行执行追加变更案件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惠茹,陈财东,王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茂南法镇执加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刘惠茹,女。委托代理人谭士博,广东金马波士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财东,男。被申请人王后兰,女。申请执行人刘惠茹与被执行人陈财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的(2012)茂南法镇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财东应偿还借款5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刘惠茹。根据申请执行人刘惠茹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6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惠茹认为被执行人陈财东与被申请人王后兰是夫妻关系,申请追加王后兰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陈财东与被申请人王后兰是夫妻关系,被执行人陈财东所负原告刘惠茹的债务是发生在被执行人陈财东与被申请人王后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执行人陈财东与被申请人王后兰的户籍资料、(2012)穗云法民二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上述法律规定,被执行人陈财东与被申请人王后兰是夫妻关系,被执行人陈财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申请执行人刘惠茹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申请执行人刘惠茹请求追加被申请人王后兰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王后兰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后兰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按本院(2012)茂南法镇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借款5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刘惠茹。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颜 辉审 判 员  陈文锋人民陪审员  梁统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敏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