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河执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刘学香、陈加文、刘学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相公支行,刘学香,陈加文,刘学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河执字第157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相公支行。负责人赵金成,行长。被执行人刘学香。被执行人陈加文。被执行人刘学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河商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学香、陈加文、刘学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学香、陈加文、刘学玺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财产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邵明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 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