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与赵昌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赵昌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8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被执行人赵昌鹏本院在执行申请被执行人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昌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689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赵昌鹏另行购买丽景家园D13单元601号房屋一套,并交付给原告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二、被告赵昌鹏支付原告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房屋差价2万元;三、房屋过户手续按原《房地产买卖合同》执行,被告赵昌鹏提供相关过户证件,房屋过户时间由原告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决定;四、原告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放弃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56元,退付原告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9356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6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免交执行费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英杰代理审判员 喻海妮代理审判员 孙 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路娜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