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法执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青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徐焕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徐焕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065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高学礼,局长。被执行人徐焕保。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徐焕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青法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蔡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