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鱼执字第7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彭霞与徐海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霞,徐海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鱼执字第739-1号申请执行人彭霞。被执行人徐海仁。申请执行人彭霞与徐海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鱼民初(一)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效力,因被执行人徐海仁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彭霞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891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徐海仁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元。另查,被执行人徐海仁现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彭霞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徐海仁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就执行回款部分结案,余款待具备执条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彭霞与被执行人徐海仁民间借贷纠纷(2013)鱼执字第139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荣军代理审判员 龚 明代理审判员 张 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邓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