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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李某某,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某,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卫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潘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