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李某某,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某,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卫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潘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