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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开商初字第0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郭晶波与均英精密机械(苏州)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晶波,均英精密机械(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开商初字第0169号原告郭晶波。委托代理人肖际尧,系原告丈夫。被告均英精密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尧南路。法定代表人廖世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晶波与被告均英精密机械(苏州)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晶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0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1008元,由原告郭晶波负担。审 判 长  金美珍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人民陪审员  顾 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