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刑执字第026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彭文林假释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文林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刑执��第02679号罪犯彭文林,男,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宣城市人。现在安徽省九成监狱第二十二监区二十九分监区服刑。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日作出(2011)宣刑初字第00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文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七万元。彭文林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7日以(2011)宣中刑终字第00057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彭文林犯职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七万元。后彭犯于2011年7月18日被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7月18日至2015年7月17日止)。现刑罚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以彭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将该犯予以假释。经��理查明:彭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在劳动中能服从分工,听从安排,不怕苦、不怕累,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其劳动表现获民警一致好评。为此,该犯受到计分考核记功1次、表扬2次的奖励。2013年8月14日,彭犯的亲属代该犯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了原判全部财产刑。2013年7月6日,彭犯本人向监区提出假释申请。其子彭×出具保证书,保证彭犯假释后生活有着落,并表示将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彭犯的监督、管理及教育工作。2013年9月26日,宣城市宣州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宣州区司法局下属的济川司法所对彭犯的家庭情况、彭犯的社会评价及当地社区具备的矫正条件进行的调查,综合评估认为:彭犯假释后对社会无危害性,同意对彭���适用社区矫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假释审核表、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计分考核簿、罪犯计分考核兑现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鉴定表、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个人小结、证明材料、假释申请书、假释担保书、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没收财产收据等。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彭犯假释一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彭文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执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且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根据该犯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的情节以及服刑期间的认罪悔罪情况,可以认为该犯假释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不大。当地社区矫正机构亦认为该犯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文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庆华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程 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