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77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韩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调解书:原告韩某某给付被告张某某扶助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50元,被告张某某负担5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韩某某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韩某某已按判决书的内容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免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志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道岩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