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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信宜市中燕水电站与广东电网公司茂名供电局,广东电网公司茂名信宜供电局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宜市中燕水电站,广东电网公司茂名供电局,广东电网茂名信宜供电局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569号原告:信宜市中燕水电站,住所地:信宜市洪冠镇中燕村。负责人:余昌有。委托代理人:廖业诗,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电网公司茂名供电局,住所地:茂名市官山四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四聪,局长。被告:广东电网茂名信宜供电局,住所地:信宜市人民北路92号。法定代表人:何开荣,局长。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小红、刘德新,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信宜市中燕水电站诉被告广东电网公司茂名供电局、广东电网茂名信宜供电局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宜市中燕水电站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信宜市中燕水电站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宜市中燕水电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信宜市中燕水电站负担。审判长 周 理审判员 梁 斌审判员 梁 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苏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