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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777号原告胡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审判员  李青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维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