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777号原告胡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审判员 李青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维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