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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梁某、李某乙等与李某甲、李某丁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梁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浩根,广东董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女,1957年4月2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女,1983年1月3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丙,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上列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茗轩,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耀华,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某丁,女,195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起义路高第街素波巷*号之**楼。原审被告李某戊,女,1959年7月出生。原审被告李某己,女,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梁某、李某乙、李某丙房屋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1)越法民三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甲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1988元减半收取为20994元,由上诉人李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涛审判员 陈珊彬审判员 郭东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阮志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