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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法民一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原告周黎明诉被告王爱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法民一初字第714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湖南龙溪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12月9日以“双方已自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胡先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晓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