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法民一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原告周黎明诉被告王爱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法民一初字第714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湖南龙溪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12月9日以“双方已自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胡先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晓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