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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叠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莫德芳申请执行桂林市恒尚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德芳,桂林市恒尚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叠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莫德芳,男,汉族。被执行人:桂林市恒尚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莫德芳申请执行桂林市恒尚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叠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黄石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