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4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吉家民与吉家民、李海彬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吉家民,李海彬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437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被告吉家民。被告李海彬。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诉被告吉家民、李海彬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岳 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彦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