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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张柳菊与广州情人桥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2013民二初1506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柳菊,广州情人桥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506号原告张柳菊,女,1965年8月15日。汉族。被告广州情人桥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陆萍。原告张柳菊诉被告广州情人桥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柳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州情人桥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柳菊诉称:2012年11月10日,我在被告处与被告签订《情人桥会员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为我提供婚姻介绍服务,服务费用为39800元,合同有效期为签订合同之日起18个月,合同签订后,我支付了39800元,被告出具了收据。后被告提供了三位外籍人士供我通过被告专设的电子邮箱联系,还提供了一位工作人员通过QQ提供服务。2013年2月,该工作人员告诉我公司负责人已联系不上,被告的员工及其他受害人已对被告提起诉讼,因被告的负责人将婚介资料带走,致使我与被告介绍的三位外籍人士联系中断,为此产生纠纷。我认为,合同依法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既不依约履行合同,也不与我协商解除合同退回服务费,侵犯了我的权益。现向法院起诉,请求:一、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398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广州情人桥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0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2012B《情人桥会员服务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费39800元,被告向原告提供婚姻、翻译及交友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为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18个月内。合同签订后,原告于签约当天即支付服务费39800元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载明该费用包括婚姻介绍费、网络信息、翻译服务、信件指导费。被告向原告提供了邮箱地址为zhangliuju_gx@yahoo.com.cn的电子邮箱。原告表示被告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其介绍相关外籍男士,并表示电子邮件上并无介绍对象的联系方式,其均是通过被告提供的电子邮箱间接与对方联系,被告从未为其及介绍对象提供约见服务。被告既没有应诉答辩,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述信息的真实性。2013年2月,原告从被告的工作人员处得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陆萍将婚介资料拿走后下落不明,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其所请。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服务合同、收款收据、邮箱服务确认书等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情人桥会员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在履行付费义务后,被告理应为原告提供优质高效的婚介服务及履行其他合同义务。但被告除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介绍了几位对象、代为收发电子邮件外,并无任何跟进服务。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陆萍于2013年2月将婚介资料带走且失去联系,此后被告再也没有为原告提供任何婚介服务,且被告对其为原告介绍的对象的身份、其是否确实为原告提供翻译等服务的真实性、其服务行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等亦没有举证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被告不能证明其服务行为符合合同约定,且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从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回服务费。故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情人桥会员服务合同》及要求被告退还39800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广州情人桥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自行承担举证不能和放弃诉讼权利的不利后果,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柳菊与被告广州情人桥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2B的《情人桥会员服务合同》。二、被告广州情人桥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柳菊退还39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5元,由被告广州情人桥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 扬人民陪审员 李 郁人民陪审员 关东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马妮娜 更多数据: